第二点:家长要明确的告诉孩子,作为一名初中生你将要面对极为重要的中考!而且中考只给你一次机会!因此你要有危机感和责任感!
第三点:父母要明确的告诉孩子,只有好好学习才能获得独自生存下去的能力,做到人生自立养活自己
同时家长还要明确的告诉孩子:如果你没有考上,只是一个初中毕业生或高中毕业生而你的同学都考上了,你又凭什么和他们去竞争工作岗位呢?家长可以让孩子看看下图三所示中我与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关于竞聘工作岗位的对话
通过上述谈话让孩子明白游戏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但是学习的机会一旦失去将不会再回来,真到了那一步当看到身边的同学都考上高中考上了自己又该何去何从?正如上图所言:当一个初中毕业生或高中毕业生与生一起去竞争工作岗位的时候,用人单位只会留下生而不会留下初中生或高中生!
第四点:彻底不让孩子玩游戏也不现实也不合理,因为孩子也需要适当的玩耍也需要放松
最后寄语阅读这篇文章的每一位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阅读完这篇文章以后,一定要控制自己玩游戏的时间,因为游戏只会给你带来短暂的快乐!但是它却带走你用来学习的宝贵时间,所以要抵御游戏的诱惑,珍惜时间努力学习才能学业有成!才能考上理想的高中和!详细内容下图五所示



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宪法赋予公民通信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扩展资料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扩展资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没有,这是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现在都在讲要普及法律知识,学生的课程里面也要讲怎样保护个人隐私,而作为一个教师来说,法律知识尽然这么淡薄,真是令人感到悲哀,你可以去找老师理论,让他好好学学法律知识。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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